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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付全款购房
1、购房者与签约展销楼盘企业签订《商品房(预)购销售契约书》(一式二份,下同;以下简称为《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交纳购房款并由展销楼盘企业开具税务部门提供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为《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协议书》。
2、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房产窗口认证,由市房产处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加盖《海城市2016年夏季房交会认定章》(以下简称为《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3、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物业窗口认证,由市物业办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加盖《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4、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税务窗口认证,由市税务部门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正面加盖《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5、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财政窗口认证,由市财政局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加盖《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6、购房者到房产办证大厅的地税、物业基金窗口分别按合同价格缴纳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
7、购房者本人在限定时间内持四部门认证完结的《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身份证》、《物业维修基金发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协议书》(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房产大厅指定窗口领取政府补贴(按认证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贴)。
8、购房者参加房交会优惠政策后,如退房应先将优惠补贴返还财政指定帐户,由财政局出具证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二、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1、购房者与签约展销楼盘企业签订《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交纳首付款并由展销楼盘企业开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协议书》。
2、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房产窗口认证、由市房产处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加盖《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3、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物业窗口认证,由市物业办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加盖《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4、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税务窗口认证,由市税务部门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正面加盖《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5、购房者持上述手续到财政窗口认证,由市财政局在《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加盖《认定章》并登记备案。
6、购房者到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7、购房者到房产办证大厅的地税、物业基金窗口分别按合同价格缴纳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并到房产窗口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
8、购房者本人在限定时间内持四部门认证完结的《契约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身份证》、《物业维修基金发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协议书》(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房产大厅指定窗口领取政府补贴(按认证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贴)。
9、购房者参加房交会优惠政策后,如退房应先将优惠补贴返还财政指定帐户,由财政局出具证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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