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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自补交维修资金政策出台以来,每天都有市民咨询并积极补交维修资金。为使维修资金补交工作进一步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海城房产网)
一、需要补交的对象
此次补交对象是:已经办理完产权并取得产权证书、但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产权人。
二、不需补交的对象
1、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的(即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的);
2、已办理完产权证并已交纳过维修资金的;
3、享受过历届房交会维修资金优惠政策的。
三、不需交纳维修资金的对象
不在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属于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用交纳维修资金,也不存在补交问题。
四、在二次转让及后续转让交易中,下列情况不需补交维修资金:
1、已交纳过维修资金的;
2、享受过历届房交会维修资金优惠政策的。
五、需要再次续筹维修资金的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应当交存总额的30%时,产权人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六、补交标准
1、商品房按当年购房发票金额的2.5%交纳维修资金。
2、房改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交纳维修资金。
1997年及以前房改成本价:800元/平。
1998年及以后房改成本价:830元/平。
3、回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按当年评估指导价的2.5%交纳维修资金。
七、补交期限
根据目前补交维修资金的实际进展情况,现将补交期限暂定延长到6月末,确保广大市民都能够在补交期限内补交上维修资金。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已经领到补交维修资金交费号牌并按照号牌上的时间来补交维修资金的,不收取滞纳金。
特此公告。
鞍山市房产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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